此处所指台湾公司,系指依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于台湾设立登记且以营利为目的之公司。台湾公司分为下列四种:
1、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 2、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3、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 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目前台湾公司大部份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因有限公司设立门坎较低且程序简便,故台湾公司又以有限公司为大宗,故本指南系针对有限公司做深入的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