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解散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解散并选任清算人,向经济部办理解散登记。
第二步:注销营业登记: 经济部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向国税局申请注销营业登记。
第三步:税务申报 薪资及各类扣缴于公司主管机关核准解散后10日内送国税局申报。申报当期 营业税。主管机关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内办理当期决算申报。
第四步: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内向法院声报。
第五步: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由全体股东同意,向法院声报。清算人就任后公告三次,并通知 (双挂号) 债权人,催告三个月内申报债权。申报期限内不得对债权人清偿。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股东,资产分派超过股本时,仍应按股利办理扣缴。
第六步: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 清算完结后15日内造具各项表册送交股东审查,并于承认后15日内声报法院。
第七步:清算申报 清算完结日起算3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清算期间之损益),但公司组织未于六个月内完成清算者应向法院申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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