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各类所得扣缴标准,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住者与非居住者两大类。各类所得税款之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月内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内扣缴各纳税义务人之税款数额,开具扣缴凭单,汇报该管稽征机关查核;并应于二月十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每年一月遇连续三日以上国定假日者,扣缴凭单汇报期间延长至二月五日止,扣缴凭单填发期间延长至二月十五日止。但营利事业有解散、废止、合并或转让,或机关、团体裁撤、变更时,扣缴义务人应随时就已扣缴税款数额,填发扣缴凭单,并于十日内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台湾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有所得税法规定应依法办理扣缴之各类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于代扣税款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开具扣缴凭单,向该管稽征机关申报核验后,发给纳税义务人。 各类所得中除居住者之股利所得免扣缴及财产交易所得采申报纳税外,其余各类所得均应依下列扣缴率,依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分别扣缴。
项目
|
扣缴率
|
所得种类
|
纳税义务人身分
|
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有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注1)
|
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注2)
|
营利所得
|
个人、总机构在台湾境内之营利事业:免扣缴 总机构在台湾境外之营利事业:按20%分离课税
|
20%(注3)
|
执行业务报酬
|
10%
|
20%(稿费、版税等每次给付不超过5,000元免扣缴)
|
薪资所得
|
以「全月给付总额」按下列方式择一扣缴:
5%
按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查表金额扣缴
非每月给付之薪资及兼职所得:5%
扣缴义务人每次给付金额未达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无配偶及受扶养亲属者之起扣标准者,免予扣缴 |
18%
全月薪资给付总额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资1.5倍以下者:6% |
利息所得
|
10%
|
20%
短期票券利息、证券化商品利息、公债、公司债或金融债券利息、从事附条件交易利息:15% |
租金所得
|
10%
|
20%
|
权利金所得
|
10%
|
20%
|
竞技竞赛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
|
10%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扣缴,2,000元以上者全额扣缴20? |
20%
政府举办之奖券中奖奖金,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扣缴,2,000元以上者全额扣缴20? |
退职所得
|
减除定额免税后按6%扣缴
|
减除定额免税后按18%扣缴
|
其他所得
|
免扣缴(应列单通报)
告发或检举奖金:20?(分离课税) |
个人:按20%申报纳税
营利事业:20%扣缴
告发或检举奖金:20?(分离课税) |
财产交易所得
|
免予扣缴(申报纳税)
|
按20%申报纳税
|
注1:包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注2:包含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未满183天之大陆地区人民及在台湾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注3: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及总机构在台湾境外之营利事业,其获配股利总额或盈余总额所含税额,属依法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实际缴纳之税额,得以该税额之半数抵缴该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之应扣缴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