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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
根据《公司法》规定,台湾有限公司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董事应编造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等各项表册,分送各股东,请其承认。如表册送达后逾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者,视为股东承认。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于弥补亏损完纳一切税捐后,分派盈余时,应先提出百分之十为法定盈余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时,可不用再提取。
《商业会计法》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衡量会计信息适用顺序,依序为公司法、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换言之,依公司法设立之有限公司,须根据台湾的公司法、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凡属公司组织者,其会计基础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上会计年度应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习惯或营业季节之特殊情形呈经该管稽征机关核准者,得变更起讫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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