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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第六部分-公司停业及复业

台湾有限公司维护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设立登记的有限公司。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公司法》就设立登记公司之要求有基本认识。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如客户希望了解台湾公司设立登记后的各项维护责任,可以参阅本事务所编制的“台湾公司维护指南”。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广泛及私人性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


本会计师事务所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资料及优良服务。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执业会计师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第六部分 公司停业及复业

一、 引言
 

根据台湾《商业登记》第17条之规定,于台湾设立之有限公司,如决定暂时停止其所经营的业务超过一个月以上,可以向经济部和国税局申请停业登记,从而可以获得豁免税务申报的某些规定,继而可以最低成本维护及保留该等无业务运之公司。



二、 停业的目的和好处
 

公司由于暂时的经营困难或是其他目的,但又想实时解散公司,为了暂时保留公司或公司名称,或为了降低维护公司的成本,可以申请停业。例如,某些公司可能只是被用于持有知识产权,或者是可能会被用与未来的某些项目。该等公司除了持有知识产权或者物业,而且暂时没有出售或许可其他人使用该等知识产权,或出租或出售其持有至物业,因此,该等公司暂时不需要经营运作。在这种情况下,该等公司可以申请停业,从而可以可以获得豁免税务申报,以较低的维护成本保留该等公司。


公司于停业次月起,可以豁免申报营业税,公司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是否申请须视停业期间长短及具体情况而定。




三、 停业和复业的条件
 

公司之商业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前申请停业之登记,并于复业前申请复业之登记。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者,不在此限。


公司业务,基于法律或法律授权所定之命令规定其业务应经政府许可,而许可法令规定其停业、复业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者,于领得许可文件后,方得申请停业登记。

四、 停业和复业的办理期限
 

公司应于停业、复业前或停、复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停业、复业登记,逾期会有罚款。


停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有正当理由,经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如停业后有需要继续停业1个月以上者,可无须每次先办理复业登记后再续办停业登记,惟应于每次继续停业期间前依法申请停业登记,否则会有罚款。


公司对外停止营业并非注销,公司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停业后,如果不打算再开业,应办理公司注销,以免后续延伸出问题。如有需要一年复一年办理停业,须每年持续办理停业一次,不然国税局停业一年后会自动复业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须依公司之登记及认许办法第十条规定去办理停业复业或注销,不然乃违反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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