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被继承人死亡前5年内继承的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及死亡前6年 至9年内继承的财产,可以按年递减扣除遗产价额课税之规定,其要件为 何? A1:要适用这2项规定的前提,必须是继承的财产已经缴过遗产税了,才可以 不计入或按年递减扣除遗产总额;又被继承人如果是经常居住在国外的我 国国民或外国人,那么就不适用减免扣除的规定。
Q2:生存之配偶于申报遗产税时,依民法第1030条之1规定,应如何主张剩余 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A2: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论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余财产较 多的一方先过世,生存的一方主张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可节省 遗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指于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而现存的原有 财产,不包括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负债=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 生存配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原有财产价值-负债=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被继承人的剩余财产-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X1/2=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差额的上限。 请注意: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道双方有剩余财产差额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关系消灭时(也就是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离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会消灭。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国税局提出扣除该差额的请求,不须再检附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书。
Q3:遗产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A3:自98年1月23日起遗产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减 除免税额及各项扣除额后之课税遗产净额,课征10%。
Q4:那些情形可以扣抵应纳遗产税额? A4:扣抵税额之项目包括下列2项: (1)被继承人在国外之财产,依财产所在地国法律已纳之遗产税,纳税义务 人检附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调查属实者,得自遗产税额中扣抵,但扣抵额不得超过因加计该项国外遗产,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纳税义务人应提出所在地国税务机关发给之纳税凭证,并应取得所在地台湾使领馆之签证,其无使领馆者,应取得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之签证。 (2)民国87年6月26日(含)以后发生之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 内赠与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并计遗产课税者,应将已 纳之赠与税与土地增值税连同按邮政储金汇业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 算(自赠与税缴纳之次日至遗产税申报日止)之利息,自应纳遗产税额 内扣抵,但扣抵额不得超过赠与财产并计遗产总额后增加之应纳税额。
Q5:以不动产抵缴遗产税,应如何办理? A5:应纳税额(含罚款及利息)在30万元以上者,纳税义务人缴纳现金确有困 难,若想以不动产抵缴遗产税时,应该在限缴日期前申请,倘逾限缴日期 始申请者,须加征滞纳金及利息。申请以实物抵缴,同时要附上遗产税缴 款书及下面的文件: (1)经过全体继承人或符合土地法第34条之1规定之共有人签章出具抵缴 同意书1份,如有抛弃继承者,应附法院准予备查之证明档,抵缴同 意书应说明抵缴的房屋、土地的坐落、地号、面积和持分。 (2)抵缴目标物如果是遗产课征目标物的土地或房屋时,要准备土地或建物 登记誊本,土地部分还需要准备地籍图誊本、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地 籍图誊本正本可向当地地政机关申请,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依土地所在 地区分管辖机关,省辖市向当地市政府都市发展处(局)或工务处申 请,直辖市向市政府都市发展局申请。申请以实物抵缴,经过税捐机关 核准后,对于办理产权移转应该要补送的文件,国税局会以公文详细列 明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需在接到公文30日内将档准备齐全送 国有财产局各地区办事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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