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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捐稽征法

Q1:营利事业因合并而消灭时,其在合并前之应纳税捐或违章处罚应如何处
 理?
A1:依据税捐稽征法之规定,营利事业因合并而消灭时,其在合并前之应纳税
捐及违章罚款,应由合并后存续或另立之营利事业承受负担。


Q2: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应如何申请
 更正?是否需要先缴纳税款?
A2:纳税义务人如发现缴纳通知文书有记载、计算错误或重复时,可于规定缴
纳期间内填写申请书并检附原缴纳通知书,向所辖国税局分局、稽征所或
服务处查对更正,不用先缴清税款。稽征机关经查对结果,如认为所载内
容并无错误,应尽速于限缴日期前答复,并退还缴纳通知书请纳税义务人
依限缴纳;如因稽征作业关系,在限缴日期届满后始行答复者,纵经查对
结果并无错误,仍应改订缴纳期间,通知纳税义务人尽速缴纳。


Q3:公司清算期间,税单之送达对象为何?
A3:依公司法之规定,清算人为执行清算职务,有代表公司为诉讼上或诉讼外
一切行为之权,所以公司清算期间,应以清算人为法定代理人;再依税捐
稽征法之规定,法人解散清算时,清算人于分配剩余财产前,应依法按税捐受
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故清算期间税单应向清算人送达。


Q4:纳税义务人未依限缴纳税款,会受到什么不利效果?
A4:纳税义务人逾期缴纳税款,每超过2天按应缴的税额加征1?的滞纳金,
超过30天仍然没有缴纳,由税捐机关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
另各税法有规定应加征滞纳利息者,则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要从滞纳
期满次日起到缴纳那一天止,依邮政储金每年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
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


Q5:各项税捐截止缴纳日期,如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如
    何计算其逾期缴纳依法应加征滞纳金之起算日期?
A5: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截止日期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2日,免征滞纳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2日,应加征1%。
    例二:截止日期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征滞纳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应加征1%。
例三:截止日期为星期六或星期日。(顺延一天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未逾2日,免征滞纳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应加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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