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纳税义务人已于缴税期限届满前以支票缴纳税款,如经交换后已逾期限, 是否需加征滞纳金? A1:纳税义务人于缴纳期限内以支票缴纳税款,应视为如期缴纳;该支票纵于 交换通过后已逾缴纳期限,亦不得加收滞纳金,但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而 逾期补缴部分,仍应依加征滞纳金及加计利息之规定办理。
Q2:纳税义务人已提起诉愿,如逾限缴期限始缴纳复查决定应补税额半数,是 否需加征滞纳金? A2:纳税义务人对稽征机关复查决定补征之应纳税额,逾缴纳期限始缴纳半数 者,虽提起诉愿,依法仍应加征滞纳金。可分以下2点说明: (1)如其系依法提起诉愿者,应就该补征税额之半数依法加征滞纳金。 (2)如系逾法定期限始提起诉愿者,应就复查决定补征之应纳税额全数依 法加征滞纳金。
Q3:纳税义务人委托金融机构转账纳税,如因存款不足无法办理转账,是否需 加征滞纳金? A3: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税捐稽征机关应于开始缴纳日期前送达缴纳税捐之 文书,如纳税义务人与税捐稽征机关约定委托转账代缴税款者,其转账缴 纳通知如确已送达纳税义务人,依该通知记载,约定扣款帐户应于扣款日 (税款缴纳期间截止日)预留存款,如有存款不足无法扣款情事,稽征机 关应另行发单,并依各税法及税捐稽征法之相关规定,加征滞纳金。
Q4:税捐之核课期间,税法规定为何? A4:税捐之核课期间,依下列规定: (1)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且无故 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其核课期间为5年。 (2)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实贴之印花税,及应由税捐稽征机关依税籍底册 查得资料核定课征之税捐,其核课期间为5年。 (3)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 核课期间为7年。 在前述核课期间内,另发现有应征税捐者,仍应依法补征或并予处罚;在核课期间内未经发现者,以后不得再补税处罚。
Q5:核课期间的起算方式为何? A5:核课期间之起算,依下列规定: (1)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者,自申 报日起算。 (2)依法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之税捐,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缴纳者, 自规定申报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税自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日起算。 (4)由税捐稽征机关按税籍底册或查得资料核定征收之税捐,自该税捐所 属征期届满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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