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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征法的问题

Q1:营利事业与负责人本人限制出境之欠税金额是否须合并计算?
A1: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得否对欠税个人或营利事业负责人限制出境,应视纳税
义务人(即欠税个人或营利事业)所欠缴应纳税捐或罚款是否达一定金额
而定。营利事业欠缴之税捐或罚款与负责人本人所欠缴之税捐或罚款,系
属二个不同纳税义务人所欠缴,从而其是否达限制出境之金额,自应个别
认定,不宜合并计算。


Q2:应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未指定清算人时,如欠税达限制出境标准,限
 制出境之对象为何?
A2:有解散事由应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倘其欠税已达税捐稽征法规定之标
准,应限制其负责人出境时,如公司法或该公司之章程对于清算人未有规
定,其股东会亦未选任清算人者,应以全体董事为限制出境对象。


Q3:税捐稽征法所称已缴清全部欠税及罚款之定义?
A3:税捐稽征法所称已缴清全部欠税及罚款一语,系指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函
报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税及罚款,不包括未函报限制出境之欠税及罚
锾。


Q4:公司经宣告破产尚未终结或终止,可否对破产管理人或原负责人限制出
 境?
A4:公司经宣告破产而于破产程序尚未终结或终止前,不宜对该公司破产管理
 人或原负责人为出境限制;其已于公司破产程序中对该公司原负责人办理
 限制出境者,除于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有欠税达限制出境之金额标准,且
 原负责人依法仍为应限制出境之对象而应继续限制出境外,应即解除其出
 境限制。


Q5:经提供相当担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纳税义务人回国后可否申请退还担保
 品?
A5:凡经限制出境之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如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
向税捐稽征机关提供相当财产担保后,解除出境限制者,因所提供之财产
担保系依法提供缴纳欠税及罚款之相当担保,为确实达成保全目的,在其
欠税或罚款未缴清结案前,不得退还,第三人代欠税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
责人提供相当担保者,亦仍应依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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