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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捐稽征的问题二

Q1:哪些情形可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免加计利息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
A1: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不能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
捐者,得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填写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向税捐稽征机关
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其延期或分期缴纳之期间,不得逾3年。天灾、事
变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所发生之日期,如适为税捐缴纳期限届满之时,
可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周内申请。


Q2: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
税捐机关会如何处理?
A2:纳税义务人对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
税捐稽征机关应于该期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3日内,就未缴清之余额税
款,发单通知纳税义务人,限10日内一次全部缴清;逾期仍未缴纳者,移
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


Q3:纳税义务人对于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应如何申请退税?
A3:这个问题分以下2点说明:
    (1)纳税义务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得自缴纳之日起
    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例如综
    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采列举扣除方式,可以申报扣除之医药费,
    因收据遗失致未列报,可以在上述规定之期限内,检送医院补发之医药费
    用收据证明申请补报减除。
    (2)纳税义务人因税捐稽征机关适用法令错误、计算错误或其他可归责于政
    府机关之错误,致溢缴税款者,税捐稽征机关应自知有错误原因之日起2
    年内查明退还,其退还之税款不以5年内溢缴者为限。


Q4:税捐稽征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提供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数据,是
 否会保密?
A4:税捐稽征人员对于纳税义务人提供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数据,除
对以下人员及机关外,应绝对保守秘密,违者应予处分;触犯刑法者,并
应移送法院论罪:
(1)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继承人。
(2)纳税义务人授权之代理人或辩护人。
(3)税捐稽征机关。
(4)监察机关。
(5)受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
(6)依法从事调查税务案件之机关。
(7)经财政部核定之机关与人员。
(8)债权人已取得民事确定判决或其他执行名义者。
税捐稽征机关对其他政府机关为统计目的而供应资料,并不泄漏纳税义务人之姓名或名称者,不受上述之限制。


Q5:纳税义务人如何至税捐稽征机关申请其个人之财产、所得等课税资料,应
 检附什么证明文件?
A5:纳税义务人申请其本人之财产及所得等资料,可携带身分证正本就近洽国
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全功能柜台申办。如委托他人代办,则应携
带委托书及本人、受托人之身分证正本办理,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请人身
分证为复印件,须由申请人或代理人保证与正本相符,并将该复印件留存备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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