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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份公司事务处理问题

Q1:有限公司股东可否按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A1:每一股东无论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


Q2: 有限公司章程应否订明员工分配红利之成数?
A2: 依公司法规定章程应订明员工分配红利之成数,于有限公司准用之。


Q3: 有限公司成立时之股东,其出资额可否于公司成立后一年内转让?
A3: 依公司法之规定,发起人之股份于公司设立登记一年后,不得转让


Q4: 有限公司办理减资时,要股东们开会同意吗?
A4: 公司得经全体股东同意减资。


Q5: 有限公司办理减资时,是否应依股东之出资比例减少之?
A5: 减少资本就应依出资比例或不按出资比例方式减少之,公司法并无明文限制。


Q6: 公司累积盈亏已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以上,应如何处理?
A6: 1.公司亏损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董事会应即召集股东会报告,无须股东会表决同意,惟如涉及资产显不足以抵偿负债时,董事会应向法院声请破产或改善财务状况至无上面之情事。
2.公司申请增、减资变更登记之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产总额少于负债总额,即股东权益净值为负数者,可以核准变更登记,但因有公司法第211条第3项规定,应于核准时一并通知公司于一定期限前申复已改善为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即股东权益净值为正数,逾期未申复或申复无理由者,仍应依该项规定罚款。


Q7: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死亡,应补选或改选?如何计算是否逾期?
A7: 董事长死亡,如公司董事任期尚未届满,依法补选;倘董事任期届满,则应改选;均于选出董事长并就任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即不会逾期。


Q8: 公司申请减资变更登记是否需检送公告报纸?
A8:不需要检送。公告报纸留存公司备查即可。


Q9: 有限公司董事要移居国外,其他股东不准,董事能自己辞职不做吗?
A9: 依据公司法第108条准用第51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不能无故辞职,但只要有正当理由即可辞去董事职务。且有限公司的董事和公司间同样是委任契约关系,倘有正当理由即可辞去董事职务,终止契约关系。


Q10: 董事长及全体董事、监察人同日意外死亡,余留2位股东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请问如何召开股东会?〈该2名股东持股合计未达百分之三〉可否申请临时管理人?
A10: 依公司法第208条之1规定,董事会不为或不能行使职权,致公司有受损害之虞时,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得选任一人以上之临时管理人,代行董事长及董事会之职权。但不得为不利于公司之行为。是以余留之股东可依上开规定声请法院选任临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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