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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征法的问题二

Q1:纳税义务人至税捐稽征机关之全功能柜台申办查调相关课税数据时,可否
检附驾驶执照或健保IC卡来作为身分之证明文件?
A1:驾驶执照、健保IC卡及残障手册虽均系由政府各相关机关所核发之证明文
件,惟因上开证明文件系各业务主管机关依其主管之相关法规所掣发之专
属用途文件,与国民身分证相较,不仅申办、审核程序不同,其用途亦不
尽相同。基于课税资料安全性之考虑,纳税义务人至税捐稽征机关之全功
能柜台申办查调相关课税资料时,仍应检附国民身分证作为身分证明文
件。
 
Q2:债权人或诉讼当事人可否持法院核发之查询附联,向稽征机关查询纳税义
   务人财产资料?
A2:依税捐稽征法受理有关税务诉愿、诉讼机关之规定,税捐稽征机关提供纳
    税义务人财产数据之对象应以机关为限,法院就具体诉讼案件依民事诉讼
    法或刑事诉讼法有关调查证据之规定,需要纳税义务人财产资料时,应由
    法院函请各税捐稽征机关提供。如由法院核发查询附联,交由债权人等持
    向税捐稽征机关查询纳税义务人财产数据,核与上述规定不符,应不得受
理。
 
Q3: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之配偶是否可以查调纳税义务人之所得及纳税等资
   料?
A3:依所得税法及财政部69.2.12.台财税第31310号函规定,综合所得税结算申
报时,夫妻应合并申报,并可自行选择其一方为纳税义务人;惟申报为纳
税义务人者决定后,他方即申报为配偶之身分。以申报为配偶者,与税捐
稽征法规定之纳税义务人本人并未相同,故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之配
偶,不可径依该规定,申请调查纳税义务人提供之财产、所得、营业及纳
税等资料。
 
Q4:债权人已取得法院执行名义该如何向税捐机关申请债务人之财产及所得资
   料?
A4:债权人可携带执行名义及身分证(正、复印件)暨服务费(每查调一位债务
人之一种数据收费250元,财产及所得数据分开计算,各为一项;申请查
调同一债务人二个以上年度所得资料者,应依每一年度分别收取服务费),就近洽国税局总局或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全功能柜台申办。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申办时,除检附上开相关资料外,应另检附委任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正本。
 
Q5:债权人持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裁定,是否可至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查调债务
   人之财产及所得等课税资料?
A5: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裁定,系属对特定物之执行名义,仅得就执行名义所
载之特定财产为强制执行,不得径就债务人所有之其他财产为强制执行。
因此,债权人持上述执行名义,并不能申请查调债务人之课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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