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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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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登记的问题

Q1: 如果公司负责人是台湾公务人员可以登记公司吗?
A1: 不可以,公司负责人不能为公务人员身分。


Q2: 我家的地址可不可以设立公司?
A2: 营业登记免审核建物及土地用途,只要营业地点有门牌并取得屋主同意即可办理登记。但该建物若确有营业项目与建物或土地用途不符的情形,无论是否完成营业登记手续,主管机关仍得以违反建物或土地用途予以惩处,故仍建议建管处网站查询,再依规则判断房屋用途是否符合需求。


Q3: 如果公司设立台北市有甚么规范吗?
A3: 台北市:申请用途需与使用执照用途所载用途相符。用途不符者,须视:
(1)该用途及所处分区是否符合有条件核准的规定(详见公司设立地址注意事项)
(2)是否曾设有同类型公司行号且中断营业未满二年(需出示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


Q4: 如果公司设立新北市有甚么规范吗?
A4: 新北市:总楼层五楼以下建物原则均可做营业用,若总楼层高于五楼则需与使用执照用途所载用途相符。


Q5:台湾哪一种类型的公司要有监察人?
A5:台湾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须设置监察人一人、公开发行公司之
监察人须有二人以上,上市公司之监察人人數应至少
达三人。


Q6: 公司发行新股之数额、价格等程序可否授权董事长办理?
A6: 有关发行新股之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之程序如数额、认购价格及认股期限等,倘已具体订明可得确定之范围,得决议授权董事长于该范围内订定相关事项。


Q7: 办理分公司登记之条件为何?
A7: 分公司系指其会计及盈亏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归并总机构汇算,并有主要账簿之设置者,应办分公司登记,如其交易系逐笔转报总机构列帐不予划分独立设置主要账册者,自毋庸办理分公司登记。


Q8: 分公司得经营的营业项目为何?
A8: 分公司为受本公司管辖之分支机构,其所营事业项目得由公司依实际事实之需要经营相当于或少于本公司之所营事业项目。


Q9: 停业之申请期限为何?
A9: 可在停业前后15日内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申请书需载明停业之起迄年月日


Q10: 公司申请停、复业应于何时申请?
A10: 公司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前申请为停业之登记,并于复业前为复业之登记。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核备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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