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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清算的问题

1.        Q: 请问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清算组如何组成?
A: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的全体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        Q: 请问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
A: 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        Q: 请问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        Q: 请问公司股东未能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导致公司财产减少,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A: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        Q: 请问公司股东之一承担了清算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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