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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征法二

Q1:进货未依规定取得三联式发票而以二联式代替者,要不要处罚?
A1:营业人向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进货,未依规定取具三联式统一发票,而
以取得二联式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如载有应行记载事项,得免依税捐
稽征法规定处罚。


Q2:营业人使用未经核备之收款机,稽征机关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而拒绝提供
者,要不要处罚?
A2:要处罚,营业人于营业场所使用未经稽征机关核备之收款机者,稽征机关
得依税捐稽征法规定要求该营业人提示该收款机之有关文件,被调查者不
得拒绝。其拒绝调查或拒不提示有关课税资料、文件者,应依税捐稽征法
之规定处罚。


Q3:未依法申报遗产税及赠与税,查获前自动补报,要不要处罚?
A3:纳税义务人未依法办理遗产税或赠与税之申报,如在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
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纳税义务人自动提出补报
者,准依税捐稽征法自动补报免罚之规定办理。


Q4:遗产及赠与税自动补报案件加计利息到何日为止?
A4:凡逾期申报、漏报或短报之遗产税或赠与税案件,由纳税义务人自动补
报,而依税捐稽征法规定加计利息者,其加计利息之截止日期,计至纳税
义务人自动补申报之日截止。


Q5:有权处理机关接受检举或主动察觉查获案件均无补税免罚之适用?
A5:税捐稽征法自动补报免罚之规定,以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
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为要件。该规定所称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
人员,是指省、市各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稽核人员,并不包含调
查局所属之处站在内。惟规定中所称经检举一语,并未限定检举人之身
分,亦未限定须向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检举。故违章漏税案
件,经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检举或经有权处理机关主动察觉或查获者,均属
经检举之案件,无税捐稽征法补税免罚规定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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