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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及股份事务处理

Q: 公司登记案件,「自取」方式取件者,领件人应携带何证件?
A: 采「自取」方式取件者,领件人应携带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及填载个人基本资料供登记机关查验。


Q: 办理登记之申请人为何?
A: 如自行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是指公司的负责人,如果公司有委托律师或会计师为代理人申办公司登记事项,则申请书上应加盖公司、负责人及代理人的印章,同时也要检附委托书。


Q: 如遇有需补正或撤件时申请人为何?
A: 如自行申请公司登记,申请人是指公司的负责人,如果公司有委托律师或会计师为代理人申办公司登记事项,则申请书上应加盖公司、负责人及代理人的印章,同时也要检附委托书。


Q: 公司经理人之委任或解任应于何时申请登记?
A: 如果是委任,应该在到职后15日内办理登记。如果是解任,应该在离职后15日内办理登记。


Q: 营业人增加或变更之营业项目如何办理?
A: 如需新增营业项目,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检同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稽征机关申请变更营业登记。


Q: 建物所有权人同意书若仅所有权人签名并未盖章,需加盖公司印鉴吗?
A: 建物所有权人同意书系由所有权人所出具,故仅需所有权人签名或盖章(应检附正本),不需再加盖公司印鉴。


Q: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察人已辞职,如何申请解散?
A: 公司董事监察人已辞职依公司法第208条之1规定,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声请选任临时管理人召开股东会,由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解散之。


Q: 发起人会议后,多久时间内需召开董事会?
A: 按公司法第203条第2项规定每届第一次董事会应于改选后15日内召开之。倘得选票代表选举权最多之董事,未在限期内召集董事会时,得依同条第5项规定。由五分之一以上当选之董事报经主管机关许可,自行召集之。


Q: 非公开发行公司可否发行特别股?
A: 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均可以发行特别股,惟应依公司法第157条之规定于公司章程中订明特别股之权利、义务等事项。


Q: 有限公司增资1仟万,请问公司是否可以将该资金偿还
股东往来?
A: 可以,会计师签证之资本额查核报告书暨其附件需含当初股东汇款证明、详列资金动用之动用明细表及其动用凭证如薪资、购买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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