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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界定的问题

1.        Q: 请问员工在午休时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 工作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如果午休时间发生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2.        Q: 请问员工在工作应酬中因喝酒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A: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四条明确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即使是为了维系业务陪客户喝酒,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3.        Q: 请问员工的在带薪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 通常带薪休假期间发生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伤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但如果是由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等旅游出行站点的路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可认定为工伤。
 
4.        Q: 请问下班后在回家途中去了别的地方办事,结果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 “上下班途中”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5.        Q: 请问擅自早退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不能因为员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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