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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收入的问题

 
1.        Q: 请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别是谁?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        Q: 请问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收入 - 股权原值 - 合理费用)× 20%,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        Q: 请问股权转让收入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办法》的规定,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而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也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4.        Q: 请问什么情况下税务局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5.        Q: 请问哪些情况下可以豁免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豁免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数据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为可豁免核定的正当理由。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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