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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班工资计算的问题

1.        Q: 请问加班时间是否有时间限制?
A: 有。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        Q: 请问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A: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3.        Q: 请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没有加班工资?
A: 经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        Q: 请问用人单位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吗?
A: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加班工资。除此之外,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补休代替。
 
5.        Q: 请问未经批准的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A: 不需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加班时间,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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