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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经营项目及公司名称的问题

Q: 变更之营业项目大约花多久时间?
A: 送出申请书后大约1、2个星期,视主管机关作业流程申办时间为主。
 
Q:若营业人未经申请营业非营业项目,会有甚么罚则?
A: 经稽征机关通知限期补办仍不办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处以新台币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并得连续处罚至补办为止。
 
Q: 公司想再增加或变更之营业项目,需再正式营业前何时提出申请?
A: 营业人增加或变更营业项目,或营业人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0条规定,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15日内填具申请书,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营业登记。
 
 
Q: 营业项目概括条款(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务)是否需要登记?
A: 概括条款(代码为「ZZ99999」)为营业项目表达方式之一,需经预查并登载于公司登记表及章程上。
 
Q: 哪一种登记需要先准备「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表」?
A: 只要涉及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名称变更、公司营业项目变更,在办理公司登记前都要先经预查核准。
 
Q: 预查申请案经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间为几个月?
A: 保留期间为6个月,但于期间届满前,得申请延展保留,期间为1个月,且以1次为限。
 
Q: 申请公司名称预查,预查申请案之申请人资格?
A: 一、设立登记:以将来设立登记时,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有限公司之股东或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为限;其以法人为申请人时,应加列代表人或将来指派至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之代表人姓名。二、变更登记:以现任公司之代表人为限。三、外国公司:为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或将来分公司之经理人。预查申请案委托之代理人,以会计师、律师为限。
 
Q: 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迭字吗?
A: 不可使用连续四个以上迭字或二个以上迭词。
 
Q: 公司之所营事业可以只放「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吗?
A: 不行,公司之所营事业,应依经济部公告之公司行号及有限合伙营业项目代码表所定细类之代码及业务别填写,但不得仅载明「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之细类代码及业务别。
 
Q: 公司的所营事业有哪些情况是不能申请预查登记?
A: 一、违反公序良俗。二、属专门职业技术人员执业范围。三、性质上非属营利事业。四、政府依法实施专营。五、其他法令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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