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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捐稽征法

Q1: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之发票申报扣抵税额后自动补报、补缴者,要不要处
罚?
A1:可以免罚,营利事业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发票作
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同时涉及逃漏税,如于未经检举及未经稽
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
者,可适用税捐稽征法规定,免除处罚。


Q2:已开立发票但未交付买受人,于查获前已依法报缴者,要不要处罚?
A2:可以免罚,如公司收取房屋款时已开立统一发票但未交付与买受人,既经
查明于被查获前已依法报缴营业税,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
免按税捐稽征法规定处罚。


Q3:进货取得销货人所交付非交易对象之发票,而提出检举者,是否适用免罚
 之规定?
A3:适用,公司进货因销货人未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而以其持交之非交易对象
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在未经他人检举及
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提出检举,符合税
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规定,应免按税捐稽征法规定处罚。


Q4:什么是1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
A4: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一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者,无减
轻或免予处罚之适用,就有关营业人违反营业税法相关规定部分,是指自
每次查获日起,至次年当日之前1日止,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者而
言。


Q5:关于税捐稽征法公布生效时对尚未裁罚确定之案件,是否皆可适用?
A5:税捐稽征法所定之裁处,依相关规定,包括诉愿、行政诉讼之决定或判
决。因此,关于修正公布生效时仍在复查、诉愿及行政诉讼中,尚未裁罚
确定之案件,均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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