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之发票申报扣抵税额后自动补报、补缴者,要不要处 罚? A1:可以免罚,营利事业购买货物或劳务,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开立之发票作 为进项凭证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同时涉及逃漏税,如于未经检举及未经稽 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 者,可适用税捐稽征法规定,免除处罚。
Q2:已开立发票但未交付买受人,于查获前已依法报缴者,要不要处罚? A2:可以免罚,如公司收取房屋款时已开立统一发票但未交付与买受人,既经 查明于被查获前已依法报缴营业税,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 免按税捐稽征法规定处罚。
Q3:进货取得销货人所交付非交易对象之发票,而提出检举者,是否适用免罚 之规定? A3:适用,公司进货因销货人未依法开立统一发票,而以其持交之非交易对象 开立之统一发票作为进项凭证,并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在未经他人检举及 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已提出检举,符合税 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规定,应免按税捐稽征法规定处罚。
Q4:什么是1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 A4: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规定一年内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者,无减 轻或免予处罚之适用,就有关营业人违反营业税法相关规定部分,是指自 每次查获日起,至次年当日之前1日止,有相同违章事实3次以上者而 言。
Q5:关于税捐稽征法公布生效时对尚未裁罚确定之案件,是否皆可适用? A5:税捐稽征法所定之裁处,依相关规定,包括诉愿、行政诉讼之决定或判 决。因此,关于修正公布生效时仍在复查、诉愿及行政诉讼中,尚未裁罚 确定之案件,均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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