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台湾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台湾商务服务
 
税捐稽征法二

Q1:行为罚之处罚期间如何认定?
A1:行为罚系对不依税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处罚,并不以行为
人有逃漏税为处罚要件,则其处罚期间一律为5年,无须视有无故意以诈
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而定。


Q2:文书复印件可否作为违章漏税之证据?
A2:检举人向稽征机关提供复印件证据,举发逃漏税案件时,稽征机关并非不可
依据复印件认定违章;但当事人如认该复印件与正本不符时,尚可另行举证,
予以推翻该复印件之正确性。


Q3:违章漏税之公司在重整中,要不要处罚?
A3:依法应处罚之税务违章案件,其涉嫌违章之公司纵经法院裁定重整中,稽
 征机关仍可裁处罚款。


Q4:公司在重行清算完结前,可否为违章主体?
A4:公司清算完结向法院声报经准予备查,嗣因其清算程序不合,经法院撤
 销,重为清算。在重行清算完结前,依公司法规定,视为尚未解散,如该
 公司违反税法规定,稽征机关仍可依法裁处罚款。


Q5:以公司名义检举违章漏税案件者,可否领取检举奖金?
A5:可以领取,财务罚款处理暂行条例规定:经人举发缉获之案件,就财务罚
 锾之净额提拨举发人奖金。其所称之人,既未明定须自然人始属适格,且
检举漏税之奖金请领请求权,性质上似非属自然人专属权利,故法人亦应
包括在内。故以公司名义检举违章漏税案件,得依财务罚款处理暂行条例
规定发给举发奖金。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