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吗?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2、Q:金融租赁公司发生哪些变更时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1. 变更公司名称;
2. 变更组织形式;
3. 调整业务范围;
4. 变更注册资本;
5. 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6. 修改公司章程;
7. 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8. 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 合并或分立;
10.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3、Q:金融租赁公司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解散?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其他法定事由。
4、Q:金融租赁公司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1.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2. 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5、Q: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哪些外币业务?
A:《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 融资租赁业务;
2.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 同业拆借;
7. 向金融机构借款;
8. 境外借款;
9.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 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