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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1、  Q:新设立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再次进行税务登记?
A: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2、  Q:三证合一工商登记后,税务机关其他信息如何采集?
A: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3、  Q: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A: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4、  Q:纳税人清税是否需要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A: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扩大即时办结范围。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  Q:企业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仍旧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吗?
A: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6、  Q:车船税法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A:1.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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