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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

1、  Q: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基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A:1. 承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2. 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一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2、  Q: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A:1.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  Q: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A:1.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 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4、Q: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怎样征收车船税?
    A: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5、Q:酒类生产企业白酒包装物更新换代,旧包装物折价处理销售5万元,原值20万元,销售额5万,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调整售价,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是否需要转出?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上述折价处理过期包装物不属于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因此其进项无需转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限售额,上述折价处理行为视为有正当理由,企业如能准备相关材料证明其售价公允是无需调整售价的。
 
6、Q:小规模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在增值税应纳税中全额抵减?
    A:根据财税2012年15号第一条,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借购买增值税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非初次购买的税控系统,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因此如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票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7、Q:无法正常销售的样品是否视同销售?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如企业未将样品处置售出或发生上述行为不要视同销售。
 
8、Q: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其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A: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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