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页关于我们服务范围下载中心常见问题联系我们启源论坛

    快速通道

中国商务服务
当前位置 : 首页 >> 服务范围 >> 中国商务服务
 
有关食品安全问题

1、Q: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什么标准?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2、Q: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 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Q: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哪些?
    A: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1.       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2.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3.       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4.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5.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4、Q: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哪些证明或标志?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一条 本市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标志,并保证货证相符。
 
5、Q: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是否可以不领营业执照?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开办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发展规划。开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6、Q: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A:《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
2.       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3.       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4.       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暂无数据!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