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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出口企业退(免)税的问题

1、问:上海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的规定,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三)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未列为一至三级的出口企业。
 
2、问:上海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政策?
  答:根据《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的规定:
  (一)企业申报登记:本市经营租赁服务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老设备申报登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由其扣缴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老设备申报登记。
  (二)企业提交的材料:
  1.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资产申报登记清单;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方式:在纳税人提交的《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资产申报登记清单》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3、问:超市购买本超市销售的办公用品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纳税人发生购买自身超市的办公用品不属于视同销售,无需开具发票,只需调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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