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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的税务问题

1、问:上海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是否有增值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进一步明确: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2、问:上海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是多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3、问:环境评估是否属于上海“营改增”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环境评估属于咨询服务。因此,资产评估属于“营改增”范围。
 
4、问:上海物流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答: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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