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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关营业税的税务问题

1、问:上海公司支付的担保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问:上海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出现开票有误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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