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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的问题

1.    Q:公司实际出资人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的委托持股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A: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至27条,对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予以了认可,并认可“委托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委托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是:委托持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2.   Q: 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如何维护?
      A: 隐名投资产生纠纷时需根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来解决。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关于股东身份的确权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的态度是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权。可见隐名投资还是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3.   Q: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如何才能显名?
      A: 实际出资人要取代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首先需要向法院提起关于股东身份的确权诉讼,但在其股东权获得确认后,并不意味着其股东身份必然可以被公示。要成为显名股东,还须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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