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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

1.        Q: 什么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A: 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        Q: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A: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Q: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有限制?


A: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4.        Q: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需要经外资主管部门批准吗?


A: 不需要。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但申请时需要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5.        Q: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A: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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