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提前解散企业,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进入了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是否可以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A: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45号),审批机关应在不损害企业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清算过程中的企业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申请终止清算恢复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投资者一致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终止清算、恢复经营;
三、清算委员会同意终止清算、恢复经营,并提交清算活动进展情况说明;
四、企业尚未注销工商登记;
五、企业经营期限尚未届满;
六、符合法律法规对法人经营场所的要求;
七、企业财产尚未分配,或者已获分配的股东已经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企业财产;
八、投资者和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行为。
2. Q: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了180天的法定期限是否仍可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规定期限§)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71号,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二)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3. Q: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仍然从事经营活动会有什么后果?
A: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仍打算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未提出申请,在经营期限届满后仍然从事经营活动,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如不打算继续经营,则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