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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用人制度方面的问题

 

1.        Q: 我公司制定了员工手册,没有让员工签字,有效吗?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制定或修改员工手册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履行了上述程序,如履行了上述程序,员工手册有效。以上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员工必须签字,但从实践操作角度讲,公司最好让员工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


 


2.        Q: 试用期内公司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A: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3.        Q: 试用期的工资有没有什么限制?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Q: 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A: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Q: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否一律不能解雇?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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