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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的问题

1.  Q: 降薪、减福利,怎么减才是合法的?
     A: 用人单位单方降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Q: 什么情况下公司要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  Q: 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4.  Q: 公司应如何支付在职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A: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  Q: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有效?
     A: 我国公司法并未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或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和效力应当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的公示行为,是对该事实的确认,而不是股权变更生效的要件。当然,为避免纠纷,公司还是应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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