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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问题

1.   Q: 什么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A: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目前,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等地设立。
 
2.   Q: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如下业务:
     (一)  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  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三)  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3.  Q: 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有什么条件?
     A: 根据《关于深圳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以及《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等值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等值100万美元。此外,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为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 100 名)。
 
4.  Q: 深圳监管机构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日常经营有哪些管理上的要求?
     A: 深圳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二)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三) 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 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六)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七) 分立和合并;
    (八) 解散、清算或破产;
     (九) 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5.  Q: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外汇资本金结汇方面有何特别规定?
     A: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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