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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竟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1.  Q: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是否有效?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经济补偿条款并非竞业限制的生效要件,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并不必然影响竞业限制约定的效力。
 
2.  Q: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补偿金标准,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员工依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该如何支付补偿金?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劳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补偿金标准的情形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月平均工资30%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Q: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竞业限制的解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后,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累计超过三个月,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解除竞业限制,但要另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4.  Q: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影响竞业限制的效力?
     A: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上述规定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切割,即劳动合同的解除不会影响竞业限制的效力。
 
5.  Q: 雇主是否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A: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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