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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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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由贸易区及外商银行的问题

1.  Q: 在中国自由贸易区内投资设立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还有批准证书?
     A: 根据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自由贸易区内取消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因此,在自由贸易区内申请设立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会核发批准证书,只会有一个备案表。对于负面清单内,确实需要审批的,才核发批准证书。
 
2.  Q: 中国目前有几个自由贸易区?
     A: 截至2014年底,国内已有四个自由贸易区,即: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3.  Q: 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放宽了哪些条件?
     A: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外资银行准入方面的修改有两个:一是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取消这一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二是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4.  Q: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有哪些变化?
     A: 根据旧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三方面条件,包括: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修改后的新条例放宽了上述条件,将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5.  Q: 外资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有何限制?
      A: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是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的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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