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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清算的问题

1.   Q: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股东会有什么责任?
      A: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可以主张公司股东对其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Q: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有何责任?
      A: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Q: 一人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 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Q: 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是否可以设立外商独资电子商务公司?
      A: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设立的从事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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