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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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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表处的营业问题

1.  Q:代表处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A:根据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详情请参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2.   Q:代表处的驻在期限为多久?
      A:根据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具体以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为准。详情请参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3.   Q:代表处的营业场所需要在涉外办公场所吗?
      A:根据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详情请参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4.  Q:如果代表处从事了经营性活动,会有什么处罚?
     A:根据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处违反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详情请参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5.   Q: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A:根据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及代表:(1)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2)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5年的;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详情请参看:http://www.bycpa.com/GB2312/html/news/20101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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