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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清算的问题
1. Q:公司经理由谁聘任或解聘?
A:
公司经理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详情请参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210.html
2. Q:公司清算组有哪些职权?
A: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度清算方案;(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5)清缴所欠税款;(6)清理债权、债务;(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详情请参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3. Q:企业清算期限为多久?
A: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
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90日。详情请参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4. Q:企业在清算期间可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吗?
A: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详情请参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5. Q:企业在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A: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详情请参看:
http://www.bycpa.com/b5/html/news/200810/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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