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 下简称“深圳前海”)投融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在部分地区进行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15〕 57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地在深圳前海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区内 企业”),其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管理,即外债余额不超过其 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 倍。
第三条 区内企业借用外债,应在外债合同签约(或外债合 同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自行或通过其结算银行向国家外汇 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签约 登记(或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区内企业通过其结算银行办理的,银行应通过相关系统向 深圳分局报送区内企业登记材料电子扫描件。
第四条 区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本笔 外债详细情况,如借款资金用途;截至申请日境外借款情况、 外债额度计算结果等); (二)债务人签约信息表(见附表); (三)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 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 (五)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五条 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 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区内企业应持以下材料办理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本笔 外债详细情况,变更事项及原因等); (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原外债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变更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六条 区内企业按第二条借用外债时,深圳分局不在外债 签约登记环节审核其他外债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区内企业超 出按上述方法确定的规模借用外债的,如按照外债主管部门批 准文件可以对外借款的,深圳分局在审核相关文件后,可以为 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第七条 深圳分局在计算外债额度占用情况时,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额度,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登记的 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外债额度。
第八条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区内中资企业的全部负债(含正在申请登记的本次外债签约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 75%。
第九条 深圳分局为区内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后,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 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区内企业通过其结算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外债签约 变更登记)的,深圳分局可通过相关系统向其结算银行发送加 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 证的电子扫描件。
第十条 区内企业通过其结算银行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或外 债签约变更登记)的,银行应留存区内企业登记材料原件备查, 保留期限至外债注销后 2 年,深圳分局应留存区内企业登记材 料电子扫描件。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可以按规定结汇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区外一般外债管理规定对于特殊行业(如房地产)以及特殊类型融资(如到境外发行债券)等仍然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仍适用现行区外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性质的公司,暂不参与试点。
第十四条 按区外现行外债规模管理政策更为优惠的,区内企业可选择适用区外现行政策,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包括账户、结汇、资金用途、 外债注销登记等,均参照区外一般外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银行和区内企业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严格 履行数据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地向外汇局报送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 况,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动。
第十七条 深圳分局定期对银行和区内企业办理的外债业 务进行统计监测。发现疑问的,深圳分局可对银行和区内企业 下发非现场核查通知书,银行和区内企业应积极配合;必要时, 深圳分局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发现违规办理外债资金收付、超规模借入外债、 或外债资金用途违反规定的,深圳分局可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对借款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开 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业务。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 局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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