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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  Q:我公司接受部分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收到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分别注明工资、福利费及服务费金额,且我公司也直接支付派遣员工加班费,是否都能够税前扣除?
      A:企业因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因考虑根据工资薪金总额从而确认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上限的问题,应在核算时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  Q:企业筹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A: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根据企业内部在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摊
 
3、  Q: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的支出能够继续扣除吗?
       A: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4、  Q:企业由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导致多交所得税,是否可退税?
       A:可以,为操作简便,可优先选择在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5、  Q: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票的收入,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A: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确定适用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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