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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问题

1.   Q: 请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哪些行业暂不实行认缴登记制?
       A: 以下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2.   Q: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A: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   Q: 请问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如何申请移出?
      A: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   Q: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何限制?
      A: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5.   Q: 请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股东吗?
      A: 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不是。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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