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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地址及税务申报的问题

1、  Q: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需要迁入外省,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未抵扣的进项能否继续抵扣?
       A: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保留,其进项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据此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2、  Q:纳税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缴纳增值税?
       A: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按其虚开的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在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3、  Q:延期申报是否加收滞纳金?
       A: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批准延期申报的,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加收滞纳金。
 
4、  Q:办理纳税延期申报后,预缴税款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退税是否计算利息?
       A: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
 
5、  Q: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否进行一次性确认?
       A:可以,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的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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