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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份额及基金交易的问题

1、Q: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2.       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Q: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哪些情形下,可终止上市交易?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       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3、Q:基金管理人应于什么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Q: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谁办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5、Q: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怎么计算?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6、Q: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应如何处理?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章第五十六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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