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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问题

1.    Q: 请问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必须公示后才有效?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2.   Q: 请问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A: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Q: 请问劳动合同无效后,公司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吗?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   Q: 请问公司名称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   Q: 请问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首先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首先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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