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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基金份额管理的问题

1、  Q: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采用哪些方式召开?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  Q: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需要公告吗?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  Q: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时,应最少几人在场?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4、  Q: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的, 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动用募集的资金的,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Q:基金管理人擅自募集基金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第八十五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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