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企业经营期限已满,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吗?
A:依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迟于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一百八十日之前(简称“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1. 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2. 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2、Q:外商采用跨境人民币方式进行直接投资的注意事项?
A: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3、Q: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有什么要求?
A: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
(建议企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确定以上3项内容)
4、Q:境外投资者如何变更原出资币种?
A: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章程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
5、Q:如何办理入资备案?
A:实际出资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 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2. 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 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
4. 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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