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吗?
A: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2. Q: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A: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 Q: 请问从事多种经营范围的企业如何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类别?
A: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4. Q: 请问已有一不含行业的企业名称,能否核准另一个字号相同,且含有行业的企业名称?
A: 不予核准。不含行业的名称,其本身已经包含五个以上的行业,其外延涵盖了各个行业,如给予核准,会导致企业名称相同的情况,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5. Q: 请问企业名称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A: 对企业名称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文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2)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3)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5)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词。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a.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b.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c.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d. 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e. 其他违法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