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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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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1、 Q: 2014年10 .11月的工资12月一起发放 那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A: 如果每个月计提了工资,也计提了个税,只是没有实际发放的话,这个实务中大部分税务部门的认可的。如果没有计提,一次发放数月工资,则必须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Q: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37行“当期免抵税额”需要作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数吗?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缴纳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Q:非法人一证通的U棒要更新成法人一证通分哪些情况?如何更新?
     A:第一种是2008年及以前签发的U棒,要到服务网点付费更换成法人一证通。

  第二种是2008年后签发的U棒,可以根据提示在网上更新,如果网上更新不成功,可以带齐所需资料到服务网点免费更新。


4、Q: 公司系外贸进出品企业,2014年5月,有一笔出口,已做了退税处理,退税款也于次月退到我公司银行帐户。 2015年3月,接到相关部门通知,该笔业务因逾期核销,不符合退税条件,要求将该笔业务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处理。请问,该笔业务的进项抵扣要找哪个部门审批?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上述情形,企业已申报退税又因逾期核销无法退税,现在申请转内销证明的,建议联系主管退税部门办理。


5、Q:电信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多少?
     A: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6、Q:增值税申报期发票开完新购发票是否需要在开票系统抄报清卡?
      A:不需要,可以直接购票了。而且上海基本可以在剩余5张增值税发票时新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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